神木第四中学管乐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神木第四中学管乐队是在学校音体美教研组领导下的学生文艺团体 ;
第二条:管乐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;
第三条:管乐队宗旨是实施学校素质教育计划,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,活跃校园文化生活,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;
第四条:管乐队规模在45人左右,有专业管乐教师指导训练,按总谱排练演出;
第五条:管乐队目的:提高学生艺术素养,培养高素质中学生;
第二章 组织原则
第六条:管乐队由音乐教师负责乐队的组建、宣传,吸收队员及日常训练与演出指等;
第七条:管乐队有小号,小军鼓,大小军镲,大军鼓等乐器;小号学生自备,其他乐器学校提供。
第八条:管乐队设正副队长各一人,协助乐队指导教师负责管乐队的组织管理工作;
第九条:管乐队按乐器属性分为:铜管组、打击组,每组设组长一人,负责本组的日常训练及组织工作;
第十条:管乐队训练时间为周二下午课外活动时间;
第十一条:管乐队设点名册,训练日志,队员档案,训练记录等。
第十二条:管乐队每学期应评选出优秀队员四至六名,推荐学校进行奖励;
第三章 成员组成
第十三条:乐队成员为我校高一、高二年级学生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爱好音乐的学生;
第十四条:目前乐队招收素质良好,仪表端庄,行为习惯好,有音乐天赋的学生45人。
第十五条:自愿报名参加乐队的学生,须通过乐队指导老师的面试及音乐素质考核,才可成为管乐队的队员;
第十六条: 乐队以吸收成员时力求使各班都有6至10名同学进入乐队;
第十七条:管乐队成员应服从指导教师对乐器的分配及服装的安排;
第十八条:管乐队成员严格遵守训练制度,除极特殊情况外,不得私自辞职。
第十九条:管乐队的权利
1、有权对乐队的乐器配置,训练场地,训练计划向学校提出建议;
2、有权对管乐队日常活动及工作提出建议;
3、有权对管乐队中的违纪者及跟不上训练进度的学生进行撤换;
4、有权确定管乐队的训练时间;
5、有权在学校确定的年级中的各班进行挑选乐队队员;
第二十条:管乐队成员的义务
1、遵守国家法律、学校纪律及管乐队章程和各项制度;
2、服从管乐队指导教师的领导和管委会的决议,自觉维护管乐队形象;
3、按时参加训练,在重大演出时,一般不得请假;
4、热爱乐队,为乐队做力所能及的事,能为乐队提出合理化建议;
5、团结同学,严于律己,互帮互助,共同进步;
6、爱护乐器,乐谱,谱架等乐队财产,关心乐队安全及卫生工作;
7、刻苦训练但不放松文化课的学习,积极参加管乐队的各项活动;
8、有义务组织本班同学编排文艺节目,及课余文艺活动;
9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演出,及市教育局县教育局组织的文艺汇演等;
第四章 活动总则
第二十一条:管乐队随时为学校的升旗仪式,运动会,开学典礼,元旦文艺汇演及校庆等大型活动服务,参加校外活动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;
第二十二条:管乐队主要利用学生课余时间训练,遇到重大活动(含休息日)需集训时,需向学校申请;
第二十三条:管乐队训练时尽可能远离教学楼,最大限度地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;
第二十四条:管乐队教师对所有乐队成员一视同仁,认真示范,耐心指导,不让一人掉队;
第二十五条:管乐队将陆续排练1-4组常用礼仪曲目;
第五章 财产管理
第二十六条: 管乐队的所有乐器,专业书籍,VCD碟片等不得外借他人或其它单位;
第二十七条: 重视乐器室的安全工作,不得让外人随意进入乐器室,训练结束时必须将门倒锁,关好窗子等;
第二十八条: 按正确的方法安装,拆卸乐器,定期或不定期为乐器上油及凉晒乐器箱;
第二十九条: 管乐队队员如损坏乐器,由学校总务处按情节处以罚款;
第三十条: 乐队其它器材如有自然损坏,乐队队员不得自行拆卸修理,应交给乐队指导老师处理;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:管乐队所需经费由乐队教师负责向学校申请;
第三十二条: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
神木第四中学
艺术组